井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包含从井口到作业地点往返时间等)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鼓励有条件的煤矿积极推行“四六”工作制等缩短单班井下作业时间。
煤矿企业应依法制定从业人员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其中井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包含从井口到作业地点往返时间等)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从业人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煤矿企业安排井下作业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鼓励逐步取消夜班作业。逐步实现取消非智能化采掘工作面的夜班作业。对于夜班取消采煤、掘进作业的煤矿,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支持。
来自: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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