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13个问题,是很多朋友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时经常碰到的问题,汇总如下,供参考使用!
一、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
处理意见:对于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内有部、省两级已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申请评审备案的情形,资源储量报告由已颁发采矿权许可证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对于依据矿业权整合文件,以采矿权变更范围为由编制的资源储量报告由出具整合文件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
对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煤层气矿业权提交的煤层气报告中如涉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等,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评审备案,并组织做好该部分资源储量的统计工作。
二、关于采矿权变更范围报告编制范围的依据
处理意见:对于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位于采矿权投影范围上部、深部的,矿业权人依据有效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未设置探矿权的不做要求)的平面范围和资源储量估算标高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对于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位于采矿权边部,现有采矿权和边部探矿权为同一矿业权人,且二者为无缝对接的,矿业权人依据现有采矿权和探矿权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三、关于采矿权变更范围报告的勘查程度评价
处理意见:对于以评审采矿权变更范围为由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按照4号文的要求评价扩大区的勘查程度,具体分以下情形:
(一)扩大区位于采矿权边部的,按照4号文“二、(三)1. ”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有关要求,评价扩大区勘查程度是否满足转采矿权的要求;能利用原有采掘系统和选矿工艺开发的,评价是否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二)扩大区位于采矿权深部、上部,能利用现有采掘系统和选矿工艺开发的,按4号文“一、(一)7.”要求,评价是否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三)扩大区位于采矿权深部、上部,不能利用原有采掘系 统和选矿工艺开发的,考虑到矿山设计要求,按“二、(三)1. ” 要求进行评价,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 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上部空间未设探矿权的参照上述(二)、(三)要求执行。
四、关于探转采储量报告评价要求
处理意见:对于探矿权部分区域转采矿权情形,依据申请人提出的拟转采空间范围,编制探矿权拟转采空间范围的储量报告,评审时评价该区域整体勘查工作程度是否达到转采要求。
五、关于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的内涵
处理意见:评审备案时以采矿权扩大的范围或缩减的范围内有保有资源量,视为“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形,以下情形例外。
对于因采矿权范围与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范围重叠,井口装置、输油(气)管线(外输管线除外)、集输站、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变化,采矿权坐标系统转换,引起采矿权范围变更,且采矿权扩大的范围或缩减的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变化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采矿权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规模大型,变化量不大于采矿权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
(二)采矿权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变化量不大于采矿权累计查明资源储量2%;
(三)采矿权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规模小型,变化量不大于采矿权累计查明资源储量5%。视为资源储量没有发生变化,不要求评审备案。
六、关于超深矿产资源勘查工业指标和勘查深度确定问题
处理意见:应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的要求,依据《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技术要求》,论证确定工业指标和勘查深度,作为资源量估算的依据。勘查深度论证应结合工业指标论证一并进行。
工业指标和勘查深度论证中应关注:
一是超深矿产资源开发是否可以借助浅部或边部已有开采开拓等生产系统降低成本费用;
二是超深矿产资源开发可能受高应力、高井温、高渗透压等影响,开采技术条件较浅部更为复杂,进而增加开采成本。
七、勘查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报告工业指标论证问题
处理意见: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一2020)的有关要求,除煤以外,其他矿产详查、勘探报告要求采用论证的工业指标,否则评审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评审备案。
八、采矿权核实报告工业指标论证的问题
处理意见:无论是勘查阶段,还是采矿阶段编制核实报告时,与最近一次经评审备案的报告比较,采用的工业指标发生变化或与生产实际不符时,应论证工业指标。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的工业指标发生变化”和“与生产实际不符”两个条件达到其中之一的,就应重新论证工业指标。与最近一次报告不一致而与矿山生产实际相符的情形,也需重新论证工业指标,矿山生产资料可以作为论证的辅助材料。
九、以“探转采”为事由的报告勘查程度要求问题
处理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中规定“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以“探转采”为事由的评审备案申请应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对于探转采的详查报告,还应执行《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GB/T 33444—2016)有关“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及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程度应满足矿山建设设计要求”;对此《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中也有类似要求。
十、共伴生矿产是否计入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处理意见:共生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战略性矿产作为伴生矿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属于评审备案重大变化情形。
十一、已动用资源量的升级问题
处理意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范》(DZ/T 0399—2022)6.4明确规定“动用量应升级为探明资源量,并估算证实储量。”应遵照执行。
十二、勘查报告的勘查深度确定问题
处理意见:《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中对于勘查深度的确定有明确要求:“勘查工作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勘查深度……有类比条件的,鼓励通过类比确定勘查深度,不具备类比条件的,通过论证确定勘查深度。”应遵照执行;未类比或论证勘查深度合理性的报告不予受理。
十三、露天矿山边坡下矿体的处理问题
处理意见:剥采比、边坡角、最小底盘宽度等露天开采特有的开采技术条件因素,一般不作为估算资源储量的矿床工业指标内容,估算资源量时,露天边坡压矿应计入资源量,作为设计损失对待。现行规范一般工业指标有要求的矿种除外。
来源:自然资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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